中國政府已下大決心解決環境問題。6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其中的一條措施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迫于環保的壓力,我國將調整能源結構,減少煤炭消費,加大天然氣的使用。而天然氣下游市場的開發尤為重要。
隨著進口天然氣供應比例的增加,需要建立一個明確、穩定的定價機制。目前,天然氣銷售長期合同中普遍采用的“照付不議”合同條款,如何把握該類合同的獨特機制、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防范相關的法律風險,對于各類天然氣統購商、分銷商、工業用戶、電廠用戶等企業而言,需要把握“照付不議”合同的發展脈搏。
“照付不議”(takeorpay)是天然氣供應的國際慣例和規則,是將天然氣產業鏈的資源開發方、輸氣方與市場用戶捆在一起,共同克服生產、輸配和使用的風險問題。其目的是保證供氣方有一個長期穩定的市場并獲得穩定的銷售收入。
處于產業鏈上游的氣田勘探開發、管道工程建設、LNG運輸船舶及港口儲氣等業務領域,風險高、所需資金量巨大,如長達4000多公里的西氣東輸國家干線管道的總投資額達到上千億元,一艘LNG專用運輸船舶的造價超過一架波音767飛機。為了化解上游領域的投資風險,上游供氣方、輸氣方采用“照付不議”合同鎖定了足夠數量的下游用戶,并且獲得了下游用戶在一定時期按照一定****消費一定數量天然氣的承諾。
合同氣量設置不當有風險
“照付不議”合同的核心條款都是和合同氣量相關的,通過設置用氣方的*低用氣數量和*低付款義務,看似對用氣方不公平,其實不然。因為與“照付不議”相對應的是供氣方的“照供不誤”責任,即供氣方負有在合同期限內按照約定價格、約定數量和質量長期穩定供氣的義務。但往往由于供氣方的專業優勢和資源優勢,在其提供的合同版本中片面強調用氣方“照付不議”義務而有意弱化自身“照供不誤”的責任,對此,用氣方應引起足夠的警惕。通過設置違約氣量用以平衡雙方的利益,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比如對于供氣方而言,如果其未按約定數量進行供氣,則其差額部分稱之為“短缺氣量”,對于年度累計的“短缺氣量”,應當在合同中設置充分的違約金。用氣方應當意識到,如果不對供氣方的“照供不誤”責任加以約束的話,在供不應求的形勢下,供氣方將為了商業利益而將本應供給你的天然氣以高價轉賣給其他用戶。
應重視把握價格條款
關于天然氣定價,目前在國內是受政府管制的國內用戶往往認為價格條款是不可談判的,從而忽視對價格條款的把握。事實上,很多情況下政府物價部門對天然氣價格僅僅規定了一個浮動的區間,或者規定了調價的計算方法,因此在合同中需對價格調整機制作出更加細化的安排。除對正常供氣范圍內的天然氣價格作出約定外,還需特別關注超額氣量、不合格氣量、補提氣量的價格。需要指出的是,在天然氣國際貿易中,價格機制將更加靈活多樣,分為現貨價格、期貨價格、固定價格、與替代能源價格掛鉤的浮動價格等。在目前全球天然氣賣方市場已經形成,天然氣價格持續走高的局面下,如果善于把握國際能源價格走勢,通過設置合理的定價條款,“照付不議”合同可以成為對抗天然氣價格上漲的有力工具。
“照付不議”機制是由天然氣生產、輸配和使用規律所決定的,特別是我國的天然氣大規模開發和使用尚處在起步階段,在今后較長時期將會維持這種特殊機制。采用“照付不議”機制的天然氣供應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產品買賣合同,如果用氣方不熟悉這種特殊的供氣模式以及相應的特殊條款,而盲目地接受上游供氣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將會面臨十分巨大的風險。因此用氣方應當積極應對、研究和理解作為國際慣例的“照付不議”合同,把握核心風險。(作者系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陸利忠)